1.本规范所规定的声学特性指标,是依据于我国经济现状,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制定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GB50371、JGJ/T131等有关厅堂、场馆的声学特性指标。考虑到公共广播系统的覆盖范围、声学环境、器材设备、投资和用户诉求等方面同厅堂、场馆扩声系统有许多差异,从而作出了有别于它们的规定。
2.公共广播系统声学特性指标的核心,是保证音量足够和重放语声清楚。
3.所谓音量足够是相对于环境噪声而言,通常信噪比须达到12~15dB。但如果仅仅对信噪比作出规定而不规范系统的应备声压级,则将难以操作。因为广播服务区的环境噪声是会随时变化的,不能简单地以测量作业时段的情况作为根据。
4.对于紧急广播的声压级,除必须达到所规定的最低限度以外,还必须对万一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现场的噪声水平进行估计,以确定其应备声压级应该达到的水平。
5.音量足够是重放声清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失真度、传输频率特性、混响时间、早后期声能比等都对重放声清晰度有重要影响。由于公共广播服务区的声环境与厅堂和专业场馆差异较大,为便于操作,本规范直接对语言清晰度(或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作出规定。
6.考虑到公共广播系统不仅仅重放语声,所以对音质有重要影响的传输频率特性、系统设备信噪比也作了规定。公共广播系统使用的广播扬声器数量通常较多,而且同一个广播服务区可能覆盖不同的环境,因而不一定方便使用均衡器;同时,广播扬声器的价格水平也远低于同档次的专业扬声器系统。因此,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同专业厅堂、场馆相比,适当放宽了要求。
7.规范漏出声衰减,主要是为了引导设计者尽可能把声功率资源最大限度地用于广播服务区,同时限制广播系统对服务区外的干扰。
8.由于公共广播系统的室外服务区环境复杂,而且范围可能十分广阔,所以本规范未对室外广播服务区的声场均匀度以及传输频率特性提出要求。事实上,在保证具有一定的应备声压级和语言清晰度的前提下,声场均匀度以及传输频率特性对于室外广播服务区来说已不十分重要。相反,对于同一个广播服务区(尤其是室外)的不同地段,背景噪声可能有很大差异,因此对这些不同地段提供不同的广播声压级而不是均匀的声压级是合理的。
9.当公共广播系统不会发生啸叫时,可以认为是一个开环扩声系统,无须考虑传声增益。相反,如果系统会发生声反馈啸叫,则可以认为是一个闭环的扩声系统,这时使用传声器扩声,无法在保持系统稳定的条件下随意增大系统增益,因而有必要考核系统的传声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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